平治信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一、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项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宁波兆鼎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晖控制的企业,因此,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并应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 理且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和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相关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冯雁 2020年1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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