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100.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国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现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同时构成关联交易。 4、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制订的《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 案及其摘要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 的相关风险,有效的保护了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5、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6、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相关工作尚未完成,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 议有关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审计、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对本次交 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禹 彤 张生久 孙金云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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