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 1 月 13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的资格,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要求,并具备多年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 公司2019年度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董事会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刘义忠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刘义忠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 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且 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义忠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仅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蒋建华 曾庆军 赵 彬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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