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 1 9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 020 年 1 月 3 日 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针对江苏新能实际情况制订了 2019 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 合证券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以书面方式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江苏省新能源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019 年 12 月 27 日 至 2 020 年 1 月 3 日,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根据事先 制订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采取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 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 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 露支持性文件等形式,对包括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 信息披 露情况 、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 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 、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以及 经营状况 在内的事 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江苏新能的公司章程、治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收集和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案、会议记录、表 决票与会议决议等资料,重点关注会议召开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江苏新能根据《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 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完备、合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三会规则得到有效执行,会议记录真 实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齐备,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 议决议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的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江苏新能 2019 年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已披露的公告 及报备材料等,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是否合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报备材料是否完备等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除了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 2017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未按时履行(具 体情况详见本核查报告之“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公司未及 时披露外,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准确、完整,不存在应 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查阅了公司银行对账单及往来明细账等,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公司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资源的情形,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 构和业务保持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江苏新能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会计凭证以及相关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 沟通交流。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 用、委托理财等情形。公司亦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 已披露情况一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投资效益与招股说明书相符, 募集资金项目不存在重大风险等,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及有关文件,并与公司财务人员、高管沟通 交流,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 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风险管理、信息披露 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江苏新能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情况、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销售采购合同 等,并与公司高管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销售、管理、采购、研发等正常开展,主营业务及经营 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整体经营情况良好。公司主要业 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根据《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 国信集团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出具了《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后 续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增加对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唐滨海”,为国信集团持股 40%的参股企业,目前主要负责开发、建设、经营和 管理其于滨海投资的 30 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的投资,并将于承诺函签署之日 起一年内将所持有的大唐滨海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解决与江苏新能的潜在同业 竞争。 国信集团自 2016 年 10 月起一直致力于转让大唐滨海的股权以解决与江苏新 能的潜在同业竞争,但是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受让方。 本次现场核查时,现场检查人员了解到:大唐滨海公司出资协议及《公司章 程》约定,项目投资总额约为 50 亿元(单位为人民币,下同),项目资本金为 投资总额的 20%,约 10 亿元;大唐新能源出资比例为 60%,约 6 亿元,国信集团 出资比例为 40%,约为 4 亿元;双方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展情况决定资本金到位 数额和时间。因大唐滨海海上风电项目从 2018 年 8 月开始进行机组桩基施工, 需要大量建设运营资金,大唐滨海多次催促国信集团履约缴付后续资本金。2019 年 10 月项目已近投运,为了不影响项目的建设运营,拿到获批电价,避免国有 资产流失,国信集团同意先行履行出资义务;2019 年 12 月 5 日,大唐滨海召开 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项目资本金注资的议案》,同意根据项目投资比例于 2019 年 12 月底前完成补充资本金的缴纳。2019 年 12 月 12 日,国信集团将 34,338.16 万元资本金汇至大唐滨海。 保荐机构现场核查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与公司进行了多轮沟通,提请公司及 时披露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承诺未履行的具体情况及后续措施。截至本核查报告出 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正在讨论进一步履行承诺的具体方案。保荐 机构将持续关注该承诺的后续履行情况。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除本核查报告“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所述事项外,本次现 场检查未发现江苏新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江苏新能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 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江苏新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2019 年江苏新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截至 本次现场检查之日,江苏新能经营情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及核心竞争力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特此报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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