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的有关规定,作 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月7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亦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 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及与相关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 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月7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83.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张熔显 杨东汉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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