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和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公司综合考虑了审计业务的客观性、独立性,以及 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 和内部控制的外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柴艺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