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公路: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招商公路”)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公司与联合体各方共同设 立公司收购境外资产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与联合体各方共同设立公司收购境外资产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合作出资,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关联交 易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联合体各方共同设立公司收购境外资产的关联 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郑健龙、张立民、张志学、梁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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