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厦门) 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19)盈厦门意字第431号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9)盈厦门意字第431号 致: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 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能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9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 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 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 的责任是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截止 2019年12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 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1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 年 12 月9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福州市仓山区金洲 北路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月 9 日 9:30-11:30,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8日 15:00 至 2019年 12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 股份合计155,04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8,000,000股的 比例为50.338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55,041,6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3382%。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2%。以上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进行验证。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2%;其中现场出席0人, 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1人,代表股份5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 议案内容 1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陈添旭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 CHEN MANHONG 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吴昊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周世勇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吴飞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刘毅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房桃峻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 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 选举郑道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 选举余淑英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 次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 统计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2,100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500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 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 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陈添旭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2.02、选举 CHEN MANHONG 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2.03、选举吴昊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2.04、选举周世勇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3、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3.01、选举吴飞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3.02、选举刘毅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3.03、选举房桃峻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4、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选举郑道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4.02、选举余淑英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根据上述表决统计情况,各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玉林 经办律师: 刘孙斌 经办律师: 梁俊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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