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9年12月10日 14:21:14 中财网
原标题:中能电气: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厦门) 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2019)盈厦门意字第431号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9)盈厦门意字第431号



致: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
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能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9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
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
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
的责任是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截止
2019年12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
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1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 年 12 月9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福州市仓山区金洲
北路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月 9 日 9:30-11:30,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8日 15:00 至 2019年 12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
股份合计155,04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8,000,000股的
比例为50.338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55,041,6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3382%。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2%。以上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进行验证。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2%;其中现场出席0人,
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1人,代表股份5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

议案内容

1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陈添旭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 CHEN MANHONG 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吴昊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周世勇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吴飞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刘毅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房桃峻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

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

选举郑道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

选举余淑英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
次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
统计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2,100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500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
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
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陈添旭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2.02、选举 CHEN MANHONG 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2.03、选举吴昊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2.04、选举周世勇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3、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3.01、选举吴飞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3.02、选举刘毅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3.03、选举房桃峻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4、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选举郑道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4.02、选举余淑英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1,600

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根据上述表决统计情况,各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玉林



经办律师:

刘孙斌



经办律师:

梁俊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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