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等

时间:2019年11月26日 19:25:16 中财网
原标题:海信家电:《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等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
复》,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
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海信家电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现行《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

修订为

第6.11条 本公司H股股东,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
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
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本公司A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
大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6.11条 本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
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
生的H股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本公司暂
停办理H股过户登记,应当于至少十个营
业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H股股东。


本公司A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
大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8.9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或以
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
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将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
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
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8.9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具体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
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内,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8.11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第8.11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
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
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
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
事项。


第8.36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

(1)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或以上的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
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 提请董事会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并阐
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
求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
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
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 提
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
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 召集的程序应
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
同。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
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
理费用, 应当由公司承担, 并从公司欠付
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8.36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
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
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9.6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或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
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将会
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
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
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
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
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
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
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
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
东会议。


第9.6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或
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
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将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
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
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内,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10.15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8)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因本章程第4.4条第(3)、(5)、(6)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9) 行使公司的融资和借款权以及决
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和转让;

(10)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10.15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8)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因本章程第4.4条第(3)、(5)、(6)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9) 决定公司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
准的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和转让;

(10)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说明:上述“……”为原章程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披露的内容。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原规定

修订为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
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在会
议召开20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说明:上述“……”为原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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