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五次董事会发表的独立意见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五次董事会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现对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独立 董事意见如下: 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部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部董事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刘杨先生担任公司内部董事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 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 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刘彦文、年志远、李金泉、丁晋奇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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