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 历,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沈一开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的规定,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素养和会计工作经验,候选人 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未发现被提名 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满足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同意提名沈一开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 报表的审计质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劲 章 磊 郑云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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