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农: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成农、长春金新农根 据实际经营需要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与海尔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盘活公司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本次担 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为其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卢 锐 孔 英 冀志斌 2019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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