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超控股: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104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诉被告江苏中超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锦光、黄彬、杨飞、宜兴市中超汽车服务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鲁02民初701号。为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不受原告借款合同纠纷影响,2018年10月18日杨飞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江 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解除海尔保理对公司银 行账户的冻结,2019年5月9日,宜兴市中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原告诉求判令被告中超控股向原告支付保理款本金5000万元、融资利息 人民币1236111.11元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其他被告 承担连带责任。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9年5月29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2019年6月29日《关于重大诉 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2019年8月7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9-088)。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已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受理,分别于2019 年6月27日、2019年8月5日进行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青岛中院的《民事判决 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中超控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应收账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海尔保理支 付融资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重庆信友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尔保理支付回购价款本金5000 万元及利息; 3、被告中超控股、重庆信友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诉讼 担保保险费; 4、其余被告根据判决书在确认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宜兴市中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 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中超控股、重庆信友达追偿。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锦光、黄彬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 超控股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981 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超控股、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中超汽车 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黄锦光、黄彬、杨飞负担。 三、案件代理律师意见 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剥夺了中超控股的诉讼权利 中超控股于2019年5月25日收到青岛中院受理海尔保理起诉金融合同纠纷一案 的应诉通知书,公司根据事实向青岛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青岛中院对公司提出 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回复不予审查,理由未充分说明,并向公司发出不予审查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 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管辖权异议依法作出裁定,而非通知书,不 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 2、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保理业务的基础是基础贸易合同,是以应收账款为核心。海尔保理作为保理商, 对于公司与被告重庆信友达的基础贸易关系负有审慎核查之义务,尤其在应收账款金 额巨大的情况下,更是应当严格审查买卖合同项下产品的实际交付情况。实际被告重 庆信友达并未向公司交付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该结果已经由江苏省宜兴市人民 法院(2018)苏0282民初1403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予以确认),海尔保理未进行实 地审查,同时未尽到严格审慎义务,违反了我国商务部发布的《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 法》第二十条中第一项第3条规定,故被上诉人应当对融资款无法收回承担相应风险 责任。 3、青岛中院的一审判决对本地重点企业海尔保理有明显的偏袒,司法不公! 海尔保理一审提供的多份主要证据存在差异,有些证据甚至都自相矛盾,本公司 代理人在庭审中都一一提出,但是一审判决书只列举了对海尔保理有利的证据,而对 海尔保理自己提供的不利证据却只字不提,该判决明显偏袒海尔保理。 四、公司意见 公司对青岛中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将会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 决捍卫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判决尚未生效,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 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 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