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临时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公司提名张军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张军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其教育背景、专业能力以及职 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由此,我们同意聘任张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张元荣 叶兰昌 林丹丹 2019年10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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