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 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公司出具的《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 报告。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通 知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龙哲、贺志勇、宋顺方 2019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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