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恒信 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恒信东方”)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8年9月19日召开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于2019 年4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回购公司 股份用途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 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为确保公司符合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决定终止回购公司股份。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回 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 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汪军民 刘登清 杨文川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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