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19:21:45 中财网
原标题:中衡设计: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17 证券简称:中衡设计 公告编号:2019-050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8月23日,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有关事
项具体如下:

一、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摘要、《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8年6月19日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8年12
月5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1月19日、
2018年12月6日相关公告)

3、2018年12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年12月5日,向59名激励对象518.885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902


元/股。


4、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办理完成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限制性股
票登记数量为518.7858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
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由

2019年6月21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以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的
股份2,381,000股,即以272,733,7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1,820,118.40元。


鉴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18年12月5日召开的公
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发生派发股票红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一)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七章“激励计划的实施程
序”的规定:

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或缩股、配股、派息或增发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
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1、派息

P= 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调整情况

综合上述所述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902元/股调整为4.602元/
股。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2018年度利润分配所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目前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
调整。


六、监事会审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2018年度利润分配所致,该调整方
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对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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