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与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的独立意见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与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反担保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与黑龙江省鑫正投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 向我们提交了关于本次公司拟与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鑫正担保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的相关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合同范本、鑫正担保公司简介等相关资料,我们 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本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拟与鑫正担保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的 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七台河分行”)申请借款人民 币5,000万元,根据农业银行七台河分行的要求,本次贷款由鑫正 担保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 司以持有公司1,000万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鑫正担保公司提供反担 保并签署反担保协议,应鑫正担保公司要求,将上述反担保事项提 交给公司董事会决议,该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 和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拟与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反担保协议事项,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拟与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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