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经对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我们认为: 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发起设立智光工业能效基金,可进一步加强 产融结合,整合公司在综合能源服务领域的资源,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 易。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小卫 潘文中 张德仁 2019年8月19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发起设立 智光工业能效基金构成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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