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电: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内 部审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 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对公司的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建议,以发现并预防错误和舞弊,促进企业完善治理,提升价值, 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各分公司、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事业部。 第二章 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中心,为公司独立的审计部 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 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 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中心通过独立地履行审计监督,审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优 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负责审议内部审计重要制度、中 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重大事项重 大问题报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并提出相关建议。 审计中心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与审计委员 会进行工作的沟通,并负责收集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反馈。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责任 (一)公司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支持审计工作, 做好协调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干部任用上充分考虑对审计成 果的运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便于 审计工作安排;同时,对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 行调查处理,保护审计依法行使权力,严肃查处因审计人员坚持 原则而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 (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配合审计调查、审计整改工作 的责任,并需配合提供审计项目开展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分(子)公司、事业部要自觉配合审计业务的开展, 并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市分公司、子公司、事业部应结合管 理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在分(子)公司、事业部负 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审计业务工作。 第三章 审计经费及人员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独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 条件,工作经费应列入公司预算,经费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专项申 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条 审计中心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人员结 构。公司审计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经 营管理等职业资格或工作经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 审计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以及与其从事内部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 业资格,并通过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以提高专业水平和 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 审慎,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得参与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单位、对象或 者审计事项有潜在的或实际出现的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管理要求,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和修订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经公司党委 批准后发布执行。 (二)按照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管理需要,编制公司内部审计 中长期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报公司党委批准。按照计划开展 审计项目,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三)受托对公司任命的分(子)公司、事业部等的管理人 员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其中,县级分公司总经理离任,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其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分公司负责实施,并将审计 结果向审计中心报备。 (四)总结、交流内部审计信息,对审计情况进行通报,跟 踪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工作。 (五)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绩效、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以及重大的经济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 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七)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完成相关的审计工作。 (八)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业务管理工作,对下属分(子) 公司、事业部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 部专家,或抽调非审计部门的相关人员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及抽调 人员的管理和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监督,并对利用其审计结果的报告承担责任。 (一)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引入外部审计配合参与的情况, 应当报公司党委批准,由审计中心组织实施,同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备。 (二)外部审计参与的审计项目,应考虑实际情况确定适当 的审计范围,以提高效率、减少重复性工作。 (三)与外部审计协调工作时,双方应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 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 (四)审计中心应当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下列工作事项,审计中心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 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重大风险、重大损失及重大案 件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意见的一个月内); (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实施的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方案及结果报告(按整改要求时间);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中心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 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开展审计工作主要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审 计所需的战略规划、预算,以及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与审计职责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研 究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提出建议。 (三)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审查有关投资、经营等活动的文件、合同、协议、单 证、账表等资料,以及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现场勘察实物资产。 (五)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有 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暂时封存有关资料。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规经营活动,以及严重损失浪费 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审计中心采取上述两项措施时,需报经审计主管领导授权批 准,且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 (七)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意见以及改 善管理控制、提高效率效益的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规 章制度的规定,提出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 个人等建议,提出对分(子)公司、事业部内审工作负责人的任 免建议。 (八)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薄弱环节。有 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具有共性的主要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通报。 (九)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司党委的指令,不经预先通知对 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十)公司党委、董事会赋予审计中心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项目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计划 1、审计中心根据公司管理需要,结合公司年度经营工作计划、 审计资源等相关情况,拟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 议,报公司党委审批后执行。 2、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干部管理部门书面委托审计中心负责 实施。 (二)审计准备 1、审计中心根据审计工作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项目 组,进行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并根据审计项目的工作要 求,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 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并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2、审计项目在实施审计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 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 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包括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三)审计实施 1、内审人员通过如开进点会议,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采用问话调查等方式开展审 计工作,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应 当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2、审计人员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 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报告 1、内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归集整 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与被审计单位、个人交换审计意见。 2、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 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的10日内向审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逾期 没有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3、审计中心收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后,应及时进 行沟通、确认。审计中心无法协调的,由公司审计工作分管领导 报公司党委处理,协调处理结论需于30日内作出。 4、审计中心对审计项目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报 公司董事长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五)审计整改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及时 开展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审计中心。 第二十条 后续审计。审计中心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 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评价被审计单位所采 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形成后续审计的情况记录, 作为今后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及时对审计工作 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审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和归档。审计档案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七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中心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织 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 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及建议、 下发的审计意见、咨询活动结果、审计整改情况等。审计结果在 公司层面一般用于以下事项: (一)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评价分(子)公司、事业部负责人经营情况考核 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评价被审计单位风险防范、内部控制情况的参考 依据。 (四)作为公司业务调整、资源配置的参考依据。 (五)审计报告披露的重要问题线索,应当移送公司纪检部 门,供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参考。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下审计整改要求。 (一)被审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抓好整改,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 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认真落实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后,要在60日内以书面 形式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意见 执行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 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建立和完善 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和处理 的计划等。 (三)审计整改工作执行整改挂销号模式,建立审计查出问 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将审计“问题清单”与“整改清单”全面对接,对 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实行“对帐销号”,以保证整改落实效 果。对不按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对审计整改 不力,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 的责任。 (四)审计中心就审计报告和整改情况可与组织人事部门、 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通报情况,分工负责、分类督办,让审计整改落实与改进管理相 结合,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从管理体制和机制 上加以改进,以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优化经营管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 奖惩 (一)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业绩突出 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党委给予相应的表彰或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 员,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二)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打击报 复。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由公司党委及时予以纠 正,必要时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 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公司党委应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公司于2017年2 月20日下发的《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桂广网发〔2017〕40 号)自动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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