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9年07月29日 18:36:11 中财网
原标题:海南矿业: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大道zO号鹏晖国际大厦第aO层
电萌手: 0898ˉ68602020 传孱氧: 686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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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601969)
zO19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海
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规定接受海南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指派李晶瑜律师、

黄淑婉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于⒛19年7月29日

召开的zO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法律见证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

丿丶如以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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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⒛19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sse。

∞m。cn)发布了《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⒛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

J


通知》)(”) ,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登记时间及方法、股权
登记日等相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
⒛19年7月29日l4点绣分在海
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
明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
出席对象、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登记时间及方法、股权登记日等与公
告的《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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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zO19年7月29日
9△⒌9∶ 25,9∶ 30△ ⒈30,1⒊ 00△⒌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 ⒛19年7月29日的⒐15-1⒌OO。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53,794,16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M6,720,314)的 (69.05SS%)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53,57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Gg。o35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222,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Oz%) 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患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中小投资者指持股bO/o以下(不含强)的投资者,不含公司实际

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与上

海复兴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

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普
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9人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53,794,162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69,0588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根据监票人对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


:


大会以记名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与上海复兴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卜t引歹刂(%)票数比J9ˉ刂(%)票数比饣刂(%)
A股
653,733,262
99.9906
60,900
0.0094
0
0.0000

:


其中,持股甄以下(不含bO/o)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冖 ` `ν

ρJ


歹刂

比钅(%)

400,262
86.7942
60,900
13.2058
0
0.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
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宣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比侈刂(%)票数比饣刂(%)

票数

票数


定予以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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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熟蝰汛汾(签章’

李晶瑜

律师.. : (签字)
李晶瑜

律师:钅笏甑而(签字)
黄淑婉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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