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 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期解锁条件的95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 锁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原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该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项。 同意提交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19年7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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