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时间:2019年7月31日 下午14:00 地点:公司七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张镇平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读会议议程及须知; 二、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信用贷款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六、 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八、股东代表发言或询问;(若有) 九、对有关询问进行回答;(若有) 十、大会对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 十一、宣读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十二、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三、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 十四、会议闭幕。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大 会 秘 书 处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高效有序的进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次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决议案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议案是:《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信用贷款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 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 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19年7月16日披露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现场投票的决议采用一张表决票,分别分项投票 表决的方式进行,每张表决票注明股权数。执行表决权时在各项议案 表决意见栏内同意划“√”;不同意划“×”;弃权为空白。每种意见 均代表本人(或授权人)的全部股权数。表决票添好后按顺序将其投 入投票箱内。 2、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 见附件2。 三、表决票统计由人工执行,律师监票。 四、参加会议的所有股东均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投票权等 各项权利。 五、股东在大会上提出质询时应在规定的质询时间(大会中间休 会前),根据大会议程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交至秘书处,董 事会将予以答疑,与议程无关的内容,董事会可以不予受理。 六、大会将安排股东代表自由发言。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7月31 日14:00 以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说明发言内容。由大会秘书处集中 交大会主席团安排发言。每位代表发言不得超过3分钟,发言总时间 限制在30分钟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大会秘书处登记的股东,不得发 言。 七、参加会议的每位股东必须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 会纪律和大会议事规则,大会期间不得在会场上大声喧哗、乱扔杂物, 自觉维护大会的正常程序和会议秩序,共同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 八、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见证。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大 会 秘 书 处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议案一: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发出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所载其他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5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 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6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7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决 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8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已由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议案二: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信用贷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 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河图支行申请壹亿元信用贷款,贷 款期限为1年。上述贷款已经到期,为补充流动资金,医药公司拟继 续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申请壹亿元信用 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利率按银企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相 关条款约定为准。 此外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和经营资金周转,医药公司拟通过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申请壹亿元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为 1 年,贷款利率按银企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上述两笔信用贷款金额共计贰亿元,具体贷款手续及文件的签署由公 司管理层实施办理。本次信用贷款是公司正常的经营资金周转所需,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 司不存在不利影响。 本议案已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议案三: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参照行业内 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实际 情况,为提升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议,拟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年5万元(税前) 调整为每人每年8万元(税前)。 调整后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自2019 年8月1日开始执行。 本议案已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议案四: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职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有提名权的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刘波 先生、孟晓东先生、王鹏浩先生、朱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 第九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刘波:硕士研究生,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曾任哈尔滨制药二厂 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 副总会计师;现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孟晓东: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管理部部长、证券部部长,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本公 司副董事长。 王鹏浩:工商企业管理学士。曾任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OTC销 售主管,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处方药销售地区经理、大区经理,葛兰素 史克中国区肝炎事业部高级大区经理、北中国销售总监,宁波朗生医 药有限公司皮肤事业部运营总监,扬子江药业集团销售一局副局长; 现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卫东:研究生,主任药师,执业药师。曾任哈药集团医药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民同泰连锁店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 司董事、总经理。 本议案已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议案五: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职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有提名权的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提名武滨 先生、韩东平女士、哈书菊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武滨:研究生,高级咨询师,执业药师。曾经历任山西省医药公 司企业管理科副科长,山西省医药管理局商业处副处长,山西省药材 公司副经理,山西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运行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现任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 韩东平:博士研究生,会计学教授。曾任哈尔滨工业大学财务处 副处长, 哈尔滨工业大学规划处副总经济师;现任哈尔滨工业大学管 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哈书菊:博士研究生,法学教授。曾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助教、 讲师、副教授、副院长;现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议案已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议案六: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职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有提名权的股东及公司监事会提名陈维 忠先生、周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第九届监事简历: 陈维忠:研究生学历,主任药师。曾任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总 经理办公室主任兼宣传部长;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兼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周伟: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研 究员级高级会计师。曾任哈尔滨制药厂审计室主任、哈药集团制药总 厂审计法务部部长、哈药集团技术中心财务管理部部长、哈药总厂纪 委委员;现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副部长、哈药集 团纪委委员。 本议案已由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7月31日 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信用贷款的议案 3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序号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投票数 4.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4.01 刘波 4.02 孟晓东 4.03 王鹏浩 4.04 朱卫东 5.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武滨 5.02 哈书菊 5.03 韩东平 6.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6.01 陈维忠 6.02 周伟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 决。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 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 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 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 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 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 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 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 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 4.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4.01 例:陈×× 4.02 例:赵×× 4.03 例:蒋×× …… …… 4.06 例:宋×× 5.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5.01 例:张×× 5.02 例:王×× 5.03 例:杨×× 6.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投票数 6.01 例:李×× 6.02 例:陈×× 6.03 例:黄××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 (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 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 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 人。 如表所示: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票数 方式一 方式二 方式三 方式… 4.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 - - 4.01 例:陈×× 500 100 100 4.02 例:赵×× 0 100 50 4.03 例:蒋×× 0 100 200 …… …… … … … 4.06 例:宋×× 0 100 5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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