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轴研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润天 睿”或“本所”)接受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 核查验证并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于 2019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2.2019年5月9日14: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 大道1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上述《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 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 月8日15:00至2019年5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4月30日(星期二),截至 2019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对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现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2人,所持股份为317,542,5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5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5,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参加现场会议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人数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通知》所列明的议案逐 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 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 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投票表决并通过了 董事会提出的以下会议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317,54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无反对票、弃权票。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317,54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无反对票、弃权票。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317,54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无反对票、弃权票。 4.《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317,54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无反对票、弃权票。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317,54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无反对票、弃权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弃权票。 6.《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317,54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无反对票、弃权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弃权票。 7.《关于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票317,54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无反对票、弃权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弃权票。 8.《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接受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并将中央 预算内投资转增国有资本(股权)的议案》 同意票317,54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无反对票、弃权票。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会议人 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合 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罗会远 罗剑烨 黄晓蕾 2019年05月0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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