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闽东电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的专项说明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的专项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财政部陆续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 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会计政 策”)。 本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2017年 修订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原会计政策执行。 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 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 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调整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 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 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 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 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 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 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公司调整列报金融工具相关 信息,将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即“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列报,并根据其公允价值调整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 综合收益。本次调整不会对2018年度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净利 润产生影响。 (二)将原列示为“资产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 作为“信用减值损失”列报。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 会〔2017〕14号)的规定:“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 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公司 在编制2019年各期间财务报告时,调整2019年年初留存收益或 其他综合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时,对可比期间的比 较数据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目前会计准则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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