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彩讯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时间:2019年04月14日 16:40:20 中财网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
司法(2018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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