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彩讯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 司法(2018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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