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益丰药房: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19年04月12日 20:46:19 中财网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的核查
意见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
司拟实施的《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核
查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的核
查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
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2019-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的增长率
分别不低于25%、40%、65%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
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
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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