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红宇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9年04月12日 17:52:40 中财网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对相关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其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因此,
我们同意聘任戴桂中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罗德福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
聘任高先勇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朱艳春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
久利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委托理财事


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三、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红宇科技增资,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
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本次增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








独立董事:胡宗亥、喻凯、王锡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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