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义光能: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时间:2019年04月09日 09:55:27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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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I SOLAR HOLDINGS LIMITED

信義光能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968)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茲通告信義光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
九時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135號宏基資本大廈21樓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
年大會」),以討論下列事項:

普通事項

1. 省覽及考慮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
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報告及本公司核數師(「核數師」)報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股份4.2港仙(附以股
代息之選擇);

3. (A) (i) 重選李文演先生為執行董事;

(ii) 重選盧温勝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iii) 重選簡亦霆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B) 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任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特別事項

5. 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5A. 「動議:

(a) 在下文(c)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各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
(d)段),根據所有適用法例、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細則」)及聯
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之規定(不時修訂本),行使本公司所有
權力,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本
公司之股份可能在此上市,且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
就此認可)購回本公司每股面值0.10港元之已發行股份(「股份」);

(b) (a)段之批准須附加於董事所賦予之任何其他授權上,並授權董事在有關
期間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所釐定之價格購回股份;

(c) 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購回的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本決議案通過當日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而上述批准須受此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乃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項最早發生之日期止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

(ii) 任何適用法例或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
滿之日;或

(iii) 本決議案所載之授權經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予
以撤銷或修訂之日。」



5B. 「動議:

(a) 在下文(c)段規限下,遵照及根據所有適用法例之規定,一般及無條件批
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配發、
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額外股份或可兌換為股份的證券或購股權、認股
權證或認購股份或有關可換股證券的類似權力,及作出或授出行使該權
力之售股建議、協議、購股權及轉換或兌換權;

(b) 上文(a)段之批准須附加於董事所賦予之任何其他授權上,並授權董事在
有關期間作出或授出可能須在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權力之售股建議、
協議、購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債權證及其他可兌換為股份的證
券)及轉換或兌換權;

(c) 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而已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同意有條
件或無條件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無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其他形
式處理)之股份總數(惟不包括根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d)段);或(ii)因
行使當時所採納或將予採納之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授予或發行予本公
司及╱或附屬公司職員及╱或僱員的購股權、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購股
權或聯交所批准購買本公司股份之權利;或(iii)根據細則,任何以股代
息計劃或類似安排配發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而發行的
股份),不得超過本決議案通過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而上述批准
須受此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具有上文第5A(d)段所載決議案所述之相同涵義;及

「供股」指因在董事指定之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
之股份或其任何類別股份之持有人按其於當時持有之該等股份或有關類
別之股份之比例配發、發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有權在必須或權宜之情況
下就零碎股權或因應任何適用於本公司的有關司法權區之法律限制或責
任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而作出該等免除或其他
安排)。」



5C. 「動議:

待通過第5A項及第5B項決議案後,擴大根據第5B項決議案授予董事之一般
授權,在該決議案上加上本公司根據上文第5A項決議案所授出的授權購回
的股份總數,惟該增加總數不得超過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承董事會命

信義光能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朱燦輝

香港,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附註:

1.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他人代其出席及投
票。本公司股東可僅就所持部分本公司股份委任代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代表委任文件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之代表簽署。如屬法人團體,則必須蓋
上公司印鑑或經主管及正式授權代表親筆簽署。倘代表委任文件聲稱由主管代表法人
團體簽署,則除非出現抵觸,否則假設該主管已獲正式授權代表該法人團體簽署有關
代表委任文件而毋須另行提供證明。


3. 代表委任文件連同(董事會如有規定)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
人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必須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即不遲於二零
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香港時間))或股東週年大會之續會指定舉
行時間四十八(48)小時前,送交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
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4. 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
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文件將被視為撤銷。


5. 如屬聯名股份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任代表就該股份投票,猶
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東週年大



會,則只有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作出之投票方為有效,其他聯名持有人之投票則為無
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本公司股東名冊內聯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6. 為確定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星期
四)至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
續,期間不會登記任何股份轉讓。所有股份過戶文件及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一九年
五月八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
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


7. 為確定收取擬派末期股息之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二)至二
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四)(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不
會登記任何股份轉讓。所有股份過戶文件及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
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


8. 董事會建議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宣派末期股息4.2港仙。股東將獲
授選擇權,選擇以現金或以全部或部分本公司新發且繳足股份代替現金方式收取二零
一八年末期股息(「以股代息安排」)。以股代息安排須待:(1)建議末期股息於股東週年
大會獲得批准;及(2)聯交所批准根據以股代息安排新發股份上市及買賣,方可作實。


預期於股東週年大會批准末期股息後向股東發放通函,通函載有以股代息安排的詳情
及以股代息選擇表格。建議派付末期股息之股息單及股票預期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
或前後向股東發放。


9. 於本通告刊發日期,董清世先生、李友情先生、李文演先生及陳曦先生為執行董事;
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及李聖潑先生為非執行董事;以及鄭國乾先生、盧溫勝先生
及簡亦霆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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