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雪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林汝捷先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68********)的个人简历, 林汝捷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林汝捷先生为总经理。 二、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林汝捷先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68********)、林汝捷先生(身 份证号码3501031965********)、陈玲女士、林长龙先生、林云珍女士、林松生 先生、华耀虹女士、许慧宗先生、杨建福先生、范明升先生的个人简历,上述候 选人全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其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聘任程 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叶贤伟先生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内审部负责人或其他不得担任公司内审部负责 人的情形;经过调查了解,叶贤伟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职业 素养和身体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的要求;内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叶贤伟先生为公司内审部负责人。 四、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变更后的公司会计 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审慎 判断,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雪人制冷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 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 影响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主要用于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 需求,有利于促进项目的开展,提升项目运营及盈利能力。 本次子公司佳运油气担保对象杰特油气,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佳运油气的参 股公司,全资子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 于其可控制范围内,本次佳运油气公司对杰特油气的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及股东利 益。本次担保主要用于满足佳运油气的参股公司杰特油气参与中石油页岩气项目 开发运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项目的开展,提升项目运营及盈利能力。 本次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执行了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决策程序和内容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行为。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洪 波、曾政林 2019年3月12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签字): 洪 波(签字): 曾政林(签字): 2019年1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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