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泛海控股: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2月)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2018年12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 序,确保董事会高效、科学地进行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 长1-2人。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任期从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至 2 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所有董事中,兼任公司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不超过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 行制定。 第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由 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理 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 信息披露等事务。 第三章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3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其他担保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职权中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 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董事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提名执行董事并组织执行董事履行职责,督促、检查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提议组建专业委员会,提名专业委员会组成人选; (五)向董事会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候选人; (六)代表公司出席重大公共活动,树立公司在行业内的良好形 象,维护公司品牌;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处置权,并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八)受董事会授权,决策如下事项: 1.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对外投资事 项; 2.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购买、出售 资产事项; 3.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证券投资事 项; 4.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事 项。 第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 共传媒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 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持有1/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六)总裁提议。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 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二)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其中,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 核并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八条 董事长依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可将提案 批转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召集人应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提 案内容,并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需提交董事会议审议的事项或提 案,应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材料应观点明确、理由充分、 数据真实),报公司管理层审阅后,交相应专业委员会审议,并附有 助于委员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数据信息。专业委员会 可在会议召开前就提案内容与其他董事进行沟通交流,收集他们对提 案的反馈意见。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形成董事 会会议议案,报副董事长、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审签确定董事会议 将要审议的议案及董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再交董事会办 公室进行会议筹备。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会议召开书面通知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通知方式包括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事先拟定的议题。董事会应向董 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 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并应尽量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 有关文件资料送达各董事,无法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应于会议前 送达各董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 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事先 告知与会董事。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 8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向董事会书面请假 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在审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时,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 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三十条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不得讨论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现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 第三十四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 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说明有关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除外,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对外担 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 果;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按照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 人数,并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由董事会秘书通知 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二)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四十条 董事会投资决策程序: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公司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 10 资产重组和项目投资等方案,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必要时附可 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管理层审议后以会议议案形式提交董事会战略 投资发展委员会审议。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独立 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对议案所涉事项进行评估、咨询。议案经董事会 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董事会决议并实施;属股东大会审批范畴的事宜,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组织贯彻 执行。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财务预决算决策程序: 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由公司财务 总监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订,经公司管理层审议后以会议 议案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议审议,如 获通过,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组织贯彻执行。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关联交易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在董事会议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形成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重大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如获通过,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十三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 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主持人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议所有议案经充分研究和审议,最后应由董 事长或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性发言,以便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出席会 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10年以上。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对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签字时做出书 面说明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如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以在 传真表决票上签字形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和公告文本应在会后及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涉及披露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应当分别披露。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 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 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 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涉及关联交易的, 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需要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审议事 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董事、列席会议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从事会务的工作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发生会议内容泄 密,一经核实将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 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 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