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龙大肉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纪鹏斌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纪鹏斌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纪鹏斌先生确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其辞 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纪鹏斌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在公司担任董事,不会 对公司董事会运作、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纪鹏斌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因其目前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期限以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为准。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经审查张瑞先生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张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余宇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禁止人组 织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不 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本次公司董事长的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选举余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于希茂 于建青 赵金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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