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利达光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之核查意..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 之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接受利达光电的委托,担任利 达光电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 联合证券按照证券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过审 慎的调查,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 券出具本核查意见系基于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对利达光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真 实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3、本核查意见仅供利达光电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独立财务顾问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 4、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利达光电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 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所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利达光电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全文。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利达光电、 公司 指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交易对方、兵器 装备集团 指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 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对外名称为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 中光学、标的公司 指 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价格/交易作价 指 利达光电收购标的资产的价格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利达光电拟通过向兵器装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 持有的中光学100%的股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 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利达光电拟通过向兵器装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 持有的中光学100%的股权,并同时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063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本 次配套融资 指 利达光电拟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采用询价方式向 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 资金总额不超过35,063万元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 指 利达光电与交易对方于2018年2月9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之补充协议》 指 利达光电与交易对方于2018年5月23日签署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 议》 指 利达光电与兵器装备集团于 2018 年 2 月 9 日签署的《业 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 指 利达光电与交易对方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签署的《业绩承 诺及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 《若干问题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 年 4 月 16 日公布,根据 2016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办法》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4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购重组委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防科工局 指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 合证券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 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核查意见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 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利达光电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兵器装备集团持有的中光学 100%股权, 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5,063 万元。本 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 《资产评估报告》(中资评报[2018]11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中光学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 51,812.75 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双 方协商,中光学 100%股权作价 51,812.75 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15.24 元/股,不低于本次重组定价 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利达光电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 2018 年 2 月 10 日。2018 年 5 月 22 日,公司已经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实施完毕后,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 15.22 元/股。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设有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根据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重组方案等相关议案及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公司审议本次重组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 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一旦约定的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公司董事会有 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定价基准日为调价触发 条件成就日(即 2018 年 6 月 26 日),调整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为 13.45 元/股,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 调整后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兵器装备集团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 38,522,488 股。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利达光电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 资金金额不超过 35,063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价格的 100%(以上交易价格不包 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公司部 分对应的交易价格)。本次配套融资最终发股数量亦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利达光电 总股本的 2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 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履行及实施。 二、本次重组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已取得有关批准或核准,可以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次 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列示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防科工局的正式批准;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重组的正式批复;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兵器装备集团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本 次交易的价格调整机制已触发,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 7、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8、本次交易加期审计涉及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 9、本次交易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8]2049 号),核准了本次交易。 三、本次重组资产过户的办理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中光学 100%股权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并取得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光学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5497XW),相应的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利达光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 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四、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完成过户后,尚需完成以下事项: 1、利达光电尚需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向兵器装备集团 发行 38,522,488 股,并就该等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2、利达光电尚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办理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事宜的相关手续,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3、利达光电尚需向深交所分别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4、利达光电尚需就新增股份事宜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并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利达光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签署了有关协议,出具了相关承诺,对于协议或 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 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承诺等履行义务良好,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 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交易各方切实 履行其在本次交易中尚需履行的交割义务及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 1、本次重组的实施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的要求,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重组标的资产已过户至利达光电名下,相关手续合法有效,利达光电已 取得标的公司 100%股份; 3、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登记、工商变更等后续事项,其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 障碍,不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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