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天首发展: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码: 临2018-68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指定媒体于 2017年5月5日刊登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 告》(临[2017-38]号)。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1 民初137号),现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吕连根 男、汉族、生于1959年,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被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公司董事长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原告方吕连根《起诉状》显示,2014年3月7日,吕连根与河北久泰、合 慧伟业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委托吕连根代为借款1000-1300 万元,期限2个月,利息为月息5%,自款项到达吕连根账户之日计算;借款到 期后由河北久泰将借款及利息一次性偿付吕连根;合慧伟业对该《借款协议》本 息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3月8日至4月2日吕连根借款1300万元到达账户并 依约将该款项支付河北久泰指定第三人。借款期满后,因实际用款人合慧伟业未 能还款,三方经协商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展 期一年,至2015年6月19日,同时,四海股份及马雅签署《担保函》,由四海 股份为该笔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还款保证。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00万 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130万元,以上合 计2730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预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1 民初137号),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连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300元,鉴定费80700元,共计259000元由原告吕连根负担。 鉴定费80700元由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可能会导致公司本期利润减少40350元,对期后利润暂 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1民初137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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