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中航沈飞: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拟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由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许可经营范围 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含委托贷款)、结算、担保,以及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经审慎分析,我们 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遵循了自愿、 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文山 邢冬梅 张云龙 朱 军 2018年8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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