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赛轮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 托协议》,指派孙渲丛律师、李茹律师对贵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2012 年5月17日上午9:00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工业园公司二楼第一会议室 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 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 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并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 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5月17日上午9:00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富源工业园公司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 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对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单 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截止2012年5月10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性 根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1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6、《赛轮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报告》; 7、《关于支付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 年度审计报酬及续聘其 为公司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赛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9、《关于规范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之间部分担保业务及合并范围内各公司担保 额度的议案》; 10、《关于规范公司授信业务及公司授信业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对青岛赛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新增流动资金融资提供担保的议 案》; 12、《关于对赛轮(越南)有限公司新增资金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授信及青岛赛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4、《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议案一致。会议记录经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下无正文) 关于赛轮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伟程 见证律师:孙渲丛 见证律师:李 茹 2012年5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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