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广宇集团(002133)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锦律证字2010 第40319 号致: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提示公告。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19日上午9:00起在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 508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鹤鸣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1 人 ,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数 261,722,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9%。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0 年 3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审议内容 1、关于向绍兴康尔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借款的议案; 2、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采用累计投票制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本页无正文,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经办律师:张小燕 梁 瑾 2010 年3 月 19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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