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建投能源(000600)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赵英彬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作。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0 年 2 月 25 日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2010 年 3 月 18-19 日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0 年 2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0 年 3 月 16 日,贵公司董事会就召开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提示性公告。2010年3月19日本次股东大会在上述通知所述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于 2010年3月18-19日如期举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60 名,代表股份 687,869,2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29%。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7 名,代表股份 1,278,9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一至九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根据该表决结果,该九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赵英彬(签字) 2010 年 3月 19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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