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光华控股(000546)诉讼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2010 年3 月17 日,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03)珠中法恢执字第42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03)珠法恢执字第42 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0 年3 月17 日至2000 年6 月9 日期间,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山不锈钢”)与中国银行平沙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平沙支行”)签订六份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100 万元,公司为上述贷款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2001 年12 月5 日,由于白山不锈钢到期未能偿还借款,珠海中院判决白山不锈钢向中行平沙支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 年6 月1 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律师调查,法院先前查封的财产足以抵偿全部债务,并且这些财产都已被拍卖,所拍得价款业已被用来抵债。 2010 年3 月12 日,珠海中院作出(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2006 年9 月13 日,珠海中院作出(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1 号民事裁定书,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广州办事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原申请执行人中行平沙支行的权利义务由信达广州办事处继受。2006 年11 月31 日,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珠海中院以(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1 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了珠海中院(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 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现信达广州办事处向珠海中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并请求珠海中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珠海中院决定恢复信达广州办事处依据(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 号民事判决书书申请执行白山不锈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 三、裁定情况 2009 年11 月4 日,根据信达广州办事处的申请,珠海中院做出(2003)珠中法恢执字第42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提取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6,167,873.69 为限。 珠海中院冻结了公司证券账户下持有的航空动力(证券代码:600893)747,430 股及孳息(指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冻结期限为两年,从2009 年11 月5 日至2011 年11 月4 日止。 公司认为:(一)根据2007 年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风险业已解除。(二)珠海中院做出(2003)珠中法恢执字第42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的时间是2009 年11 月4 日,公司证券账户名下的航空动力股票于2009 年11 月5 日就已被冻结,但公司直至2010 年3 月17 日方才收到来自珠海中院的相关法律文件及通知,且该裁定对公司财产有超额查封之嫌。(三)2002 年至今,除本次公告备查的两份法律文书外,公司未接到《恢复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1 号民事裁定书”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公司亦未接到要求履行本案判决义务的任何通知。鉴于此,公司已向珠海中院提出正式书面异议。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太湖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华城”)存在以下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江苏长顺集团有限公司诉太湖华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 年6 月17 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 2、WEI ROBERT XING KANG 诉太湖华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 年9 月21 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 3、上海力佰加电气有限公司诉太湖华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 年9 月25 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果公司名下被冻结的股票被强制执行,将会给公司造成损失,进而影响被执行年度利润。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2、(2003)珠中法恢执字第42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3、(2003)珠法恢执字第42 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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