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09津城投1(098026)付息公告
付息公告 由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2009 年3 月25 日发行的2009 年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0 年3 月25 日开始支付 2009 年3 月25 日至2010 年3 月24 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品种一 (1 )债券名称:2009 年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 )债券简称: 银行间市场债券简称:09 津城投1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09 津投1 (3 )债券代码: 银行间市场上市代码:098026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22978 (4 )发行总额:人民币15 亿元。 (5 )债券期限:3 年期。 (6 )票面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3.02%,在债券存续期内固 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 月25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 息日。 (9 )计息期限:自2009 年3 月25 日起至2012 年3 月24 日。 (10 )付息日:2010 年至2012 年每年的3 月25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2、品种二 (1 )债券名称:2009 年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 )债券简称: 银行间市场债券简称:09 津城投2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09 津投2 (3 )债券代码: 银行间市场上市代码:09802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22979 (4 )发行总额:人民币20 亿元。 (5 )债券期限:5 年期。 (6 )票面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3.7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 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 月25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 息日。 (9 )计息期限:自2009 年3 月25 日起至2014 年3 月24 日。 (10 )付息日:2010 年至2014 年每年的3 月25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3、品种三 (1 )债券名称:2009 年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 )债券简称: 银行间市场债券简称:09 津城投3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09 津投3 (3 )债券代码: 银行间市场上市代码:098028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22980 (4 )发行总额:人民币25 亿元。 (5 )债券期限:7 年期。 (6 )票面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4.78%,在债券存续期内固 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 月25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 息日。 (9 )计息期限:自2009 年3 月25 日起至2016 年3 月24 日。 (10 )付息日:2010 年至2016 年每年的3 月25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9 年3 月25 日至2010 年3 月24 日,逾期 部分不另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0 年3 月24 日。 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 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2010 年3 月25 日起的20 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 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1 )开立甲、乙类托管帐户的机构债券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2 )开立丙类托管帐户的机构债券持有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 银行帐户,由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资金划付至丙类托管帐户持 有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3 )对于个人投资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 划付至其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资 金划付至个人投资者指定的资金帐户。 2、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 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 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2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 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 管凭证; b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 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 d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 )如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 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 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 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 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 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 号创业环保大厦11 层 联系人:于中鹏 联系电话:022-23955006 传真:022-23955002 邮编:300381 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盈泰中心2 号楼15 层 联系人:孙垣原 联系电话:010-66229133 传真:010-66578973 邮编100140 3、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 联系人:周燕 联系电话:010-88087970 邮编:100031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 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 网点。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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