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ST生化(000403)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时间:2010年03月18日 18:02:15 中财网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九生化”)、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公司”)、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电业公司”)、山西丰喜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喜肥业公司”)五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09年5月14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告编号为:2009-038),因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该案已调解结案。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一案的民事调解书(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04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三九生化、振兴集团公司、振兴公司、振兴电业公司、丰喜肥业公司共同确认本案截止2009年12月20日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9,
661,450元、利息人民币4,571,364.55元(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三九生化、振兴集团公司、振兴公司、振兴电业公司、丰喜肥业公司共同确认自2009年12月20日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三、三九生化、振兴集团公司、振兴公司、振兴电业公司、丰喜肥业公司应在本协议生效(2010年2月22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整,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应在收到该笔款项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丰喜肥业公司在建设银行运城盐湖支行帐号
14001726108050012364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的冻结。三九生化、振兴集团公司、振兴公司、振兴电业公司、丰喜肥业公司应在法院解除上述款项的冻结次日内付清借款本息余额。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46,800元,由三九生化、振兴集团公司、振兴公司、振兴电业公司、丰喜肥业公司承担,于借款本息付清时一并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800
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900元,由三九生化、振兴集团公司、振兴公司、振兴电业公司、丰喜肥业公司承担。
五、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指定上述款项的收款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特殊资产经营部,收款帐号:337010100100057818,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六、若三九生化、振兴集团公司、振兴公司、振兴电业公司、丰喜肥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还清本案上述借款本息和费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同意减免借款利息人民币99万元整。若三九生化、振兴集团公司、振兴公司、振兴电业公司、丰喜肥业公司未能按本协议任一条款约定的时间、金额还款,或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则上述关于借款利息减免的约定自动作废,借款利息仍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计算,但由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的原因导致三九生化、振兴集团公司、振兴公司、振兴电业公司、丰喜肥业公司未及时还款的除外。
七、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必须在三九生化、振兴集团公司、振兴公司、振兴电业公司、丰喜肥业公司付清借款本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等相关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丰喜肥业公司在建设银行运城盐湖支行帐号
14001726108050012364的冻结。
八、三九生化、振兴集团公司、振兴公司、振兴电业公司、丰喜肥业公司对本协议约定的上述欠款本金、利息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付连带偿还责任。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该调解书已履行完毕。
备查文件:民事调解书(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04号
特此公告。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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