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凯迪电力(000939)关于《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相关事宜
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与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相关事宜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一○年三月 致: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迪电力”)的委托,就凯迪电力将其所持有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湖高新”)14%的股权转让给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联发投”)事宜(下称“本次交易”)中所涉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予以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凯迪电力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凯迪电力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 1.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 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原件都是真实的; 3. 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4. 所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做出的结论均为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的,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或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2.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凯迪电力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且凯迪电力已向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本所律师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将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4. 如凯迪电力或其他机构的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则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且本所律师可以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5. 本所律师已尽本所律师最大努力和谨慎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凯迪电力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备案材料所附的文件及本次交易公告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和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迪电力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凯迪电力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之背景 2010 年 1 月 17 日,凯迪电力与联发投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下称 “《股权转让协议》”),由凯迪电力将其持有的东湖高新 14%的股权(共计 38,582,908股)以人民币21799.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联发投。《股权转让协议》第4.2款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协议所指的上述交易股权即已转移给联发投,联发投即按其持股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东湖高新的收益或亏损。《股权转让协议》第 9.1 款还约定了协议生效的四个条件:1、凯迪电力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2、联发投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3、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交易做出同意批复;4、本次交易的相关申请文件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并获得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本次交易之基础情况发生了变化,具体变化情况是: 1、东湖高新于 2010年 2 月 23 日公布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东湖高新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75,592,2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数为220,473,760股。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2月26日,除息除权日为 2010 年3 月 1 日。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东湖高新的总股本调整为496,065,960股,凯迪电力转让的东湖高新14%的股权所代表的股份数也不再是38,582,908股,而是69,449,234股; 2、根据凯迪电力和联发投提供给本所的情况说明,凯迪电力和联发投在向证券监督机构报批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时,发现本次交易无需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并获得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 上述情况发生后,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凯迪电力和联发投于2010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年3月15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下称“《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1.1款约定,东湖高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在维持对东湖高新总股本14%的收购比例及股权收购总价款人民币21799.34万元不变的前提下,继续完成后续股权过户手续,并按照东湖高新2010年2月23 日公布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中的总股本变化比例,将过户股份数量由38,582,908股相应调整为69,449,234股。现金分红归属于上述实施公告中东湖高新股权登记日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所有。 第1.2款约定,自联发投就调整后的股份数量获得湖北省国资委的批复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且联发投将全部转让款(即人民币 21799.34 万元)划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资金交割收款银行账户的同时,凯迪公司将协议约定的股权 (即69,449,234股)过户至联发投公司名下。 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之关系 1、《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第1.2款是对《股权转让协议》第4.1款和第9.1 款的补充说明 根据凯迪电力和联发投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由于本次交易无需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并获得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股权转让协议》第 9.1 款约定的第四个协议生效条件,即“本次交易的相关申请文件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并获得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的条款应视为不成立而不需要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应自第 9.1 款约定的前三个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文件进行的核查,《股权转让协议》第9.1款约定的前三个条件均已成就: (1) 凯迪电力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于2010年1月15日和2010年2月 9日批准了本次交易;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 (2) 联发投董事会于2010年1月16 日批准了本次交易; (3)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 2 月 12 日对本 次交易做出同意批复(编号为:鄂国资发展[2010]43 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日期应为2010年2月12日。 另外,由于转让股份数量发生变化需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第 1.2 款将《股权转让协议》第 4.1 款约定的股权过户期限起始时间从“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相应修改为“自甲方(即联发投)就调整后的股份数量获得湖北省国资委的批复日起”。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3月8 日做出了《省国资委关于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凯迪电力所持东湖高新股份数量调整的批复》(编号为:鄂国资发展[2010]60号)。 2、《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第1.1款是对《股权转让协议》第1.1款和第4.2 款的补充说明和特别约定 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下称“《实施公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0 年 2 月 26 日,该日期在 2010 年 2 月 12 日(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之后。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4.2款之约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联发投受让的东湖高新 14%的股权所获得的相应转增股份应归联发投所有,《股权转让协议》当中约定的转让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为 69,449,234 股。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第 1.1 款中除“现金分红归属于上述实施公告中东湖高新股权登记日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所有”外的其他约定内容是对《股权转让协议》第1.1款和第4.2款的补充说明。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4.2款之约定,东湖高新根据《实施公告》进行现金分红的现金(下称“本次现金分红”)应归联发投所有。考虑到交易基础情况的变化,凯迪电力和联发投在《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第1.1款中对本次现金分红的归属进行了特别约定,即本次现金分红由股权登记日(2010年2月26日)登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记在册的股东凯迪电力享有。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第1.1 款中关于“现金分红归属于上述实施公告中东湖高新股权登记日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所有”的约定内容是对《股权转让协议》第1.1款和第4.2款的特别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是对《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进一步补充说明和特别约定,即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所应实际转移过户的股份数量、过户时间及本次现金分红的归属作出了进一步的澄清、说明和特别 约定,并未变更《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只是对《股权转让协议》有关内容的进一步补充说明和特别约定,本身并未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因此,凯迪电力和联发投签署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应予全面履行。 (以下无正文)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于振 经办律师(签字):柯伟才 负责人:郑杰 2010年 3 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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