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让“拆迁”成为历史吧

时间:2010年01月31日 21:23:29 中财网
  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全文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物权法》实施两年之后,在经历长时间的期盼和争议之后,这部关于房屋征收的行政法规终于崭露头角。它甫一面世,立即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议论。
  与它的"前身"不同,征求意见稿从名称上即摒弃了"拆迁"的字样,而代之以上位法所规定的"征收",并将征收与补偿两大重要事项并置起来,以彰显征收过程中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这样的方式,新条例与2001年出台实施、此后备受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划清了界限。以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为标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其与上位法的抵触,以及与现实的不相适应,行将成为历史。"拆迁"这个饱含了时代疼痛的字眼,或许将慢慢为人们所淡忘。
  尽管还存在改进的可能,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让人们失望。在多个关键性的问题上,征求意见稿都采纳了符合法律和民意的表述。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它以六项列举和一个概括性条款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尽可能压缩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相混淆的空间,防范了公共利益无限扩大对公民权利带来侵害的危险。在房屋补偿方面,它确立了"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准则,要求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承担相应责任,这将改变过去长期存在的低价征收乃至廉价征收的现象。作为一部崭新的行政法规,它空前强调了程序正当的重要地位,规定了论证、听证、公告、争议裁决和多数通过等程序,适当增加了地方政府的义务。而作为一部应时而出的法规,新条例着重强调了对暴力拆迁现象的抵制,无论是来自行政体系的停电停水等软暴力,还是来自"委托单位"的显性暴力,都不为新条例所容忍。征收和搬迁,从此有可能远离鲜血与火焰。新条例的进步性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既然新条例还处于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就有必要指出它可能存在的问题。众所周知,新条例是经过一个激烈的博弈过程才最终形成的,而它所协调的又是政府权力与公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因而,维护两者的平衡就成为它无法回避的问题。旧条例之所以导致很多问题,抛开技术细节不谈,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它片面强调了政府对公民财产的处置权力,公民利益则被虚置,社会矛盾和激烈冲突由之不断酿成。新条例在这方面确实大有改进,但它能否最终达成一种制衡关系,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从新条例本身看,它对地方政府的大拆大建冲动还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征收和搬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本来应该是可诉的。也就是说,如果利益相关者乃至公众对征收、危改等方案存在不同意见,或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疑问,应该可以诉诸司法机关,以形成一种理性的制约。但新条例却规定,这样的"重大争议"只能交给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这个规定立足于一个假设,即市政府比县政府更具行政理性,而且市政府不可能被县政府所"运作",这显然是缺乏现实依据的。
  新条例对争端解决与征收实施的前后顺序也没有做出清晰的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一种很奇怪的现象,即行政复议没有任何答复、法院又对立案不置可否的时候,强制搬迁往往已经开始,从而造成一种既定事实。如果新条例不能明确规定,在争端未依法定程序得到解决之前,征收不可以付诸实施,则公民利益保护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落实。只有给强制搬迁制定一个更高的门槛,才能有力地杜绝悲剧的上演。
  征求意见稿的第五章即附则部分,对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活动"进行了原则规定。令人费解的是,在整个新条例中踪影皆无的"拆迁"二字,在这里重新出现了,它显得既刺目又让人充满困惑。既然新条例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新法规,既然新条例在诸多内容上都与旧条例划清了界限,既然它要引导出一种理性与和谐的社会关系,它为什么还要用到这样一个"伤痕累累"的字眼呢?"拆迁"是完全可以被代替的,"拆迁"所指涉的种种令人痛苦的景象也应该从此与我们挥别。就让拆迁永远地成为历史吧,新条例应该把"拆迁"删去、从头再来。
□ .蔡.方.华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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