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新材(920719):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提示性公告暨专项自查报告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22:36:29 中财网
原标题:宁新新材: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提示性公告暨专项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920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5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提示性公告暨专项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2026年10月23日,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春中院”或“法院”)发来的通知书,获悉江西新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启”或“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尚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2026年10月21日向宜春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及重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宜春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或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会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无论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后续若收到法院启动预重整或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宜春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宜春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被申请人申请预重整及重整情况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江西新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5H9Y94K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滨河东路 580 号九天丽景 8 栋 1 层 5商铺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环保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防水防腐保湿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尚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宜春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3、申请人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关联关系
申请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注册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工南大道966号 3、法定代表人:李海航
4、注册资本:9,309.34万元
5、公司近一年及一期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2025年12月31日(经审 2026年6月30日(未经
项目
计) 审计)

资产总额(元)1,306,377,330.241,227,270,283.00
负债总额(元) 1,150,946,414.85 1,160,884,593.0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元)155,430,926.3366,385,277.09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6月(未经审 计)
营业收入(元)203,761,124.7084,742,286.90
利润总额(元)-462,915,389.73-99,798,806.64
净利润(元)-500,376,641.40-100,652,009.52
三、被申请预重整及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若宜春中院依法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将开展债权人申报债权与审查、财产调查、资产审计与评估等工作,同时公司及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将与广大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展开沟通,为后续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提升重整实施的可操作性与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若宜春中院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公司将与法院、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债权人等相关方进行积极沟通,主动配合各项相关工作。但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不论是否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对被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不同于破产清算,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司法程序。

在法院审查预重整及重整申请期间,公司董事会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决定对公司实施预重整,公司董事会将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相关义务。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争取早日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及法院批准。公司将力争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最大程度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经营能力,推动公司早日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五、专项自查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是否涉及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行为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承诺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是否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因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导致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导致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及解决方案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五)、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自查情况及解决方案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及解决方案

承 诺 背 景承 诺 类 型承 诺 方承诺内容承诺 时间是 否 有 履 行 期 限承 诺 期 限是否 及时 严格 履行
公 开 发 行 相 关 的 承 诺股份 增持 或减 持公司 董事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 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 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 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 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3 年5 月26 日是自上 市之 日起 十二 个月 内, 担任 公司 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离职 半年 内是
 股份 增持 或减 持其他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 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人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持2023 年 5 月 26 日是自上 市之 日起 十二 个月是
   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①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②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 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③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④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 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 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 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合伙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 锁定 期满 后两 年内 
 股份 限售公司 董事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 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 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 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2023 年 5 月 26 日是自上 市之 日起 十二 个月 内, 担任 公司 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离职 半年 内是
   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 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 限售其他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 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人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①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②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 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③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④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 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 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 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合伙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3 年 5 月 26 日是自上 市之 日起 十二 个月 内, 锁定 期满 后两 年内是
 其他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 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 投资者面临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 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特种石墨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来, 公司将继续加强研发,改进生产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优 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 力,增厚公司的每股收益,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2)提高日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 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生产自动化水平,加强采购环节、 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强化费用的 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2023 年 5 月 26 日是长期是
   议披露程序,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 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公司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了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 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按照募集资 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在募集资 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各控 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 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以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 和使用。 4)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已对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建成有利于提升公 司技术水平、优化业务能力并提高市场份额,将促进公司提 升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 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 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 5)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中对利润分配 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更好的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进一步落实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增 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的监督, 公司制定了《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依照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6)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提升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 够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证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 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等的监督权 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7)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的各项措施。    
 其他公司 董事 及高 级管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行为。2023 年 5 月 26 日是长期是
  理人 员4)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 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 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 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6)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 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 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 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 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8)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同业 竞 争、 关联 交 易、 资金 占用公司 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可实施 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 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公司 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批准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 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 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从事任何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可实施 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相关关联 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义务。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 易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可实施 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 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 将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愿意承担因未履行 本承诺函所做的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 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 续有效,直至本人/本企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2023 年 5 月 26 日是承诺 签署 之日 起至 本人 / 本 企业 不再 持有 公司 股份 之日 止是
 同业 竞 争、 关联 交 易、 资金 占用公司 控股 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1)本人/本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 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 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 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若公司今后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或 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公司新业务构成直 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2023 年 5 月 26 日是承诺 签署 之日 起至 本人 / 本 企业 不再 持有是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今后从事新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公司认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 司或组织出现与公司构成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本人 /本企业同意终止该业务,或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 司经营。 (4)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 诺。 (5)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由本人/本企 业直接原因造成的,并经法律认定的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  公司 股份 之日 止 
 其他公司1)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所 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 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的 工作,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情形,则公司承 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在按照前述安排 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 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 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 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2023 年 5 月 26 日是长期是
 其他公司 控股 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1)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本次 申请发行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证 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 罚决定后,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 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2023 年 5 月 26 日是长期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 督促公司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作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其他公司 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1)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 次申请发行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申 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023 年 5 月 26 日是长期是
 其他公司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 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 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 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发薪资或津贴。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公司已作出的其他承诺 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 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2023 年 5 月 26 日是长期是
 其他公司 控股 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 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所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 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导 致,本人/本企业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 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则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 /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 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 人/本企业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2023 年 5 月 26 日是长期是
   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 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 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 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 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其他公司 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 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当年在发行人 处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 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 外。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 有规定的,本人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 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2023 年 5 月 26 日是长期是
 股份 限售公司 控股 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 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 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 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2023 年 5 月 26 日是长期是
 公司 利润 分配公司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 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2023 年 5 月 26 日是2026 年 12 月 31 日是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 金分红的数额为含税金额。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用于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 分配。同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 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 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 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 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 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 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业绩 承诺 及补其他 (子 公司(1)承诺净利润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及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情况,乙方承诺: 标的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2024 年 12是自签 署承 诺之乙 方 补 偿 款 已
 偿安 排原少 数股 东)合计不低于7,500万元,其中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 年度分别不低于1,850万元、2,575万元以及3,075万元。 以上净利润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乙方承诺:若标的公司2024年、2025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未 达到2024年、2025年累计承诺净利润80%的(不含本数), 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先对甲方予以补偿。若业 绩承诺期间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期间累计承诺 净利润的,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对甲方予以补 偿。月 18 日 日起 至业 绩承 诺结 束止经 按 照《盈 利 预 测 补 偿 及 奖 励 协议》 约 定 在 股 权 收 购 价 款 中 扣除。 详 见 公告: 2026- 050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启动预重整或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预重整或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也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如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2、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宜春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如法院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积极配合开展重整工作。如果公司能够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如果公司重整失败,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将根据被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赣09破申5号通知书。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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