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辰股份(68812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年、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 2025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年、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2023 2025 法律意见书 致: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年激励计划”)以及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2023 计划(以下简称“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 年激励2025 2023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 年2023 2025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2025 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2025 2025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 年激励计划调整”)及作废处2025 理 年激励计划及 年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2023 2025 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处理”)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年激励计划(草案)》)、《聚辰半2023 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年考核办法》)、《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 2025 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5年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 年激2023 2023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2025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 年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作废处理2025 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聚辰股份的保证: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1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相关政府部门、聚辰股份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法律意见书 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2025 2025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2025年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作废处理事项相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相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聚辰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 年激励计划调2025 2025 整及本次作废处理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 股权激4 —— 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年激励计划、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3 2025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3 ()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1 2023 9 22 了《 年激励计划(草案)》《 年考核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2023 2023 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2023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 年激励计划。 2023 (2) 2023年 9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年激励计划(草案)》《 年考核办法》以及《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2023 2023 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等与 2023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2023 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 年激励计划。 2023 (3) 2023年 9月 23日,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披露了《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年2023 2023 9月 23日至 2023年 10月 6日期间在企业内部书面公示了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14天,公司员工可于公示期内就相关事项向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3年 10月 9日通过上交所网站披露了《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2023 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023 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 2023年 9月 23日,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披露了《聚辰半导体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饶尧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相2023 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 年 月2023 10 7日至 2023年 10月 10日。 () 年 月 日,公司召开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5 2023 10 13 2023 过了《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考核办法》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2023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6) 2023年 10月 14日,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披露了《聚辰股份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 2023年 10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2023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意的独立意见 () 8 2024年 4月 29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相关议案已 意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 9 2024 12 23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2023 的议案》《关于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2023 条件的议案》以及《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 法律意见书 表了核查意见。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0) 2025年 8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2022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2023 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11) 2026年 4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年、2026 2021 2022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2023 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以及《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6 ( )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 12 2026 10 2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2026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 2025 (1) 2025年 9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年激励计划(草案)》《 年考核办法》以及 2025 202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办理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2025年激励计2025 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年激励计划(草案)》《 年考核办 2025年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2025 2025 法》 以及《关于核查<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 年限> 2025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 公司于 年 月 日通过上交所网站披露了《聚辰股份 年 2 2025 9 20 2025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年 月 日至2025 9 20 2025年 10月 8日期间在企业内部书面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并结合公示意见就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3) 2025年 10月 13日,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年激励计划(草案)》《 年考核办法》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 2025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批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内部管理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4 有关要求,及时登记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年 月 6 2025 10 14 日,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披露了《聚辰股份关于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2025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年 月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5 2025 10 22 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议以 年 月 日作为 年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以 元股的 2025 10 22 2025 48.00 / 授予价格向 5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61.2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6名激励对象授予 13.5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 法律意见书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 6 2026年 3月 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议以 年 月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权益授予日,以2026 3 20 48.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名激励对象授予 5.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 7 2026 10 2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年限2026 2025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2025 2025 年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作废处理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 2025 的相关要求。 二、 年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情况 2025 年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原因 1. 2025 根据《 年激励计划(草案)》,自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2025 制性股票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法律意见书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了 年年度股东会并审议通过了《聚辰股 2026 4 10 2025 份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议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7.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6年 4月 27日实施完毕,公司根据《 年激励计划(草案)》,进行 年激励计划调整。 2025 2025 本次调整的方法和结果 2. 根据《 年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派息时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2025 为: ,其中: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为每股的派息额; 为调整后的P=P -V P V P 0 0 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以上调整方法 年激励计划调整情况如下: 2025 调整后的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48.00-0.70=47.30(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年激励计划调2025 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三、 本次作废处理的相关情况 1. 作废处理 2023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鉴于: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的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 2023 2 核结果为“中等(C)”,本归属期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及《 年考核办法》,经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23 2023 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废处理其已获授2026 10 23 法律意见书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100股。 本次合计作废处理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2023 股票 股。 1,100 2. 作废处理 2025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鉴于: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该2025 等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考核办法》,经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年 月 日 2025 2026 10 23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 本次合计作废处理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2025 股票 10,000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四、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的相关情况 2023 1. 归属期 根据公司《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2023 2023 分第三个归属期系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8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日为 年 月 日, 年激励计划 2023 2023 10 18 2023 首次授予部分将于 2026年 10月 19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2.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日: 年 月 日; 1 2023 2023 10 18 (2) 归属数量:245,200股; () 归属人数: 人; 3 58 (4) 授予价格(调整后):26.40元/股; ()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股普通股股票; 5 A (6) 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归属期 1.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3. (1) 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授予日:2023年10月18日; () 归属数量: 股; 2 3,750 (3) 归属人数:1人; () 授予价格(调整后): 元股; 4 26.40 /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 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6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3. (1) 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日:2025年 10月 22日; () 归属数量: 股; 2 400,500 (3) 归属人数:55人; () 授予价格(调整后): 元股; 4 47.30 /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 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6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25 归属期 1. 根据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5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系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24 日止。2025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授予日为 2025年 10月 22日,2025年激励计划第一批次预留授予部分将于 2026年 10月 22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2.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 年激励计划(草案)》和《 年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5 2025 及归属的激励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3. (1) 2025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授予日:2025年10月22日; (2) 归属数量:33,750股; (3) 归属人数:16人; (4) 授予价格(调整后):47.30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 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23 2023 第一批次归属、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2025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 年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作废处理事项尚需履行的程序2025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公司需就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 年激励计划预2023 2023 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 年激励计2025 2025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2025年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作废处理事项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 年激励2023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2025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的登记手续,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并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手续等事项。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1. 2023 2023 分第一批次归属、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2025年激励计划预留授 法律意见书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年激励计划(草案)》以2023 及《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2025 2. 公司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2025 2025 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的归属条件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2023 2025 3. 公司需就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 年激励计划预2025 2025 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2025年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作废处理事项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 年激励2023 2025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2025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归属的登记手续,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并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手续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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