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力特(688333):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第四个归属期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20:52:02 中财网
原标题:铂力特: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第四个归属期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价格调整、 预留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JTN(XA)意字第FY1023394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11号永威时代中心27层 710065
电话:029-8112 9966 传真:029-8112 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价格调整、
预留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JTN(XA)意字第FY1023394号
致: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力特”“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实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预留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预留部分第四期归属”)(以下合成“本次归属”)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局核发的《律师执业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从事本法律意见书项下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且与铂力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在获得和使用本法律意见书均应附带如下保证,无论是否明示:在前述调查过程中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题述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作出核查和作出评价的资格,故本所律师不会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有关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或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的引用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铂力特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铂力特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授权与批准
2020年 10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年 10 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发表了《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0年 10月 30日至 2020年 11月 8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020年 11月 17日,公司召开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0年 11 月 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0年 11月 17日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根据《激励计划》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公司计划首次向 93名激励对象以 20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元/股的价格授予 32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预留 80万股股票。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 11 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1年 11 月 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2年 12 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4年 1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四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 8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2026年 10 月 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四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 2026年 4月 29日、2026年 5月 25日分别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进行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82元(含税)。

根据公司 2026年 8月 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 2026年 5月 25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并实施具体的 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8元(含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事项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 -V
0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根据上述,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 6.91229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序号归属条件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 202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 《审计报告》 (XYZH/2026XAAA3B0134)和《西安 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年度报告》,并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 等其他公开媒体进行查验,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归属条件。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根据铂力特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等其他公开媒体进行查 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 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 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根据公司确认,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 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第四个归属期考核 年度为 2024年。以公司 2019年营业收入 为业绩基数,触发值为:2024年营业收入 较 2019年增长 25%;目标值为:2024年营 业收入较 2019年增长 30%。“营业收入” 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营业收入。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营 业收入,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当年营业收入÷基 准年营业收入)^(1/间隔年数)-1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 2024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 报告(XYZH/2025XAAA3B0112):2024 年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2,557.07 万元,2019-2024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 长率为 32.73%。符合归属条件,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绩效 考核目标条件已满足,公司层面归属比 例为 100%。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分为 S(卓越)、A(优 秀)、B(良好)、C(待改进)、D(不合格) 五个等级,考核结果共分为三档,各档对 应的归属情况如下:S/A对应归属比例为 100%、B对应归属比例为 50%、C/D对应 归属比例为 0%。 注:若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为 B,激励对象后续 所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 废失效。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 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除 1名 离职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1 名激励对象连续两年考核为 B,3名激 励对象业绩考核为 C,均取消本期归 属。43名激励对象 2024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为 S/A,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除离职对象外,1名激励 对象连续两年考核为 B,3名激励对象 业绩考核为 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0。43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激励对象 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归属价格、归属数量及归属对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本次预留部分的归属价格为 6.91229元/股,归属数量为 46.7852万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 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于 2025年11月 17日进入第四个归属期,本次归属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的归属价格、归属数量及归属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确认,公司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中 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资格,其本期获授的 0.34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1名激励对象连续两年考核为 B,其本期获授的 0.34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3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为 C,均取消本期归属,作废 2.2638万股。预留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合计作废 2.9498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于 2025年 11月 17日进入第四个归属期,归属的条件均已经成就,归属的归属对象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