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江瀚新材(603281):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20:51:39 中财网
原标题:江瀚新材: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81 证券简称:江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6-058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
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合计不少于前三年(2023年—2025年)年均现金分红金额。

?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公司不以股票股利方式实施利润分配。

?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公司每年实施年度利润分配,并响应《关于加强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视情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每年合计现金分红不少于往年水平。

? 本规划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批准。

为进一步强化股东回报,健全和完善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制度,坚定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的信念,根据《关于加强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是根据公司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并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合计不少于前三年(2023年—2025年)年均现金分红金额。

(三)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股票股利的具体安排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公司不以股票股利方式实施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公司每年实施年度利润分配,并响应《关于加强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视情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每年实际实施的利润分配总额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3.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相应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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