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601003):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601003 证券简称:柳钢股份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 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 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并遵照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等事项,就其适当性、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独立、客观地实施监督、评价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共同控制和其他参股企业参 照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体系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司党委 应加强对内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主管,严禁由 职务不相容领导分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内部审计年 度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计划及调整、审计查出的重大问 题及整改情况等;未设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机构的子公司,董事会 应审议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 计工作的职责,其具体职责按《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未设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机构的子公司, 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报送该 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第九条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 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 需经费由公司予以保障,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 技能和从业经验。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提升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守独立、 客观、公正、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职业道德操守,按规定使 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 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 立、客观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 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 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 信、廉洁正直,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 发现的问题,不得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糊 的陈述。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 度审计计划。 (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进出口活动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 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由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报 送及披露程序。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 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主要包 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 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 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与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管理会议,召 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的制定建议;有权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查阅、复制、下载相关文 件资料。 (四)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现场勘察相关 资产;查阅有关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 的资料、文件、会议记录等;登录相关信息系统,审查有关计算机 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部门、个人进行访谈和调查, 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内部 审计机构工作,如实向内部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其同意后由内部审计机构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和财产,予以 暂时封存;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 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 建议。 (八)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表彰或奖励的 建议。 (十)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聘请社会审 计中介机构、外部专家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一)公司明确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 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审计资料、审计整改方案 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可以要求公司财务、 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等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对于 内部审计机构的协助配合需求,相关部门与相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 围内及时响应,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资料、数据或开通相关权限。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监管要 求、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 委员会审阅后,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再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 展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应当按照规 定的程序对审计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 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 部控制等,编制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 者被审计人员电子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 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 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调查取证后应当填写审计取证单,并 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 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评价、意见和建议、整改要求, 及时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应 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审计对象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 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进 行复核,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复核审计报告后,报请公司 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签发,提交被审计单位和公司管理层,报送给审 计委员会,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按 照《柳钢股份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和移交审计档 案。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 任人。整改责任单位应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指出的重大问题,按规定召开相应决策议事会议研究整改事项,结合审计建议和整改 要求,研究部署和安排各项整改工作,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明确整 改措施、责任人及时限,确保整改工作有效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整改情况及证明性材料逐项 进行检查、核实,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现“对账销号”管理,并 将审计问题整改计划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党委巡 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 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应当根据公 司规定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 违法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 制度要求执行的,依据《柳钢股份内部审计管理专业责任制》实施 考核。 第三十五条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应回避未按规定 申请回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 人员,由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公司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 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 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由内部审计机 构提请公司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 处理。 第三十七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公司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 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质量标准,在履行内部审计职 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 予问责追责。 第三十九条其他考核事项及考核标准,按照公司其他内部审 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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