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600105):永鼎股份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50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65,867.89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333,614.99万元。鉴于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期限届满,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为兼顾双方的共同利益,公司拟继续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5,100万元,具体如下: 1、公司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农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合计5,1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拟新增与农行苏州示范区分行担保金额5,100万元生效后,前期与该行签订的担保协议5,100万元将解除,担保金额不变。 2、公司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交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5,5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拟新增与交行苏州示范区分行担保金额5,500万元生效后,前期与该行签订的担保协议3,300万元将解除,担保金额增加2,200万元。 3、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4,5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拟新增与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担保金额4,500万元生效后,与该行签订的担保金额合计13,000万元,担保金额增加4,500万元。 4、公司拟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渤海银行苏州分行申请10,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拟新增与渤海银行苏州分行担保金额10,000万元生效后,与该行签订的担保金额合计15,000万元,担保金额增加5,000万元。 本次公司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提供保证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永鼎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2026年9月末,持有本公司23.87%的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26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关联董事莫思铭先生、张功军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6年10月22日召开的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意见:永鼎集团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且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永鼎集团长期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关联股东届时将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②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3,500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②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100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②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4、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500万元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4,500万元 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三)《最高额保证协议》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范围:①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权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手续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②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被担保债权确定日,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确定日;②被担保债权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永鼎集团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永鼎集团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满足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一直以来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本次担保事项的实施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公司向其提供担保是可行的,风险可控,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提供了保证反担保。截至2026年10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日),反担保方持有的部分主要资产价值约为901,330.63万元,扣除抵押及质押后的主要资产价值为534,330.26万元。反担保方持有的主要资产价值能够足额覆盖反担保金额,具备与担保金额相匹配的反担保能力。 公司本次为永鼎集团提供担保主要系借新还旧,且公司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已于2023年12月12日出具《承诺函》:“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作为永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人/本公司承诺,未来由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9.82亿元”。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 反担保人基本情况: 反担保人名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 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出具了保证反担保:“鉴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愿意为上述担保事项向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永鼎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银行贷款逾期等情形,且永鼎集团长期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无偿担保。 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担保,有利于实现双方共同发展,且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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