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300062):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20:47:08 中财网
原标题:中能电气: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由公司投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办事处等)信息汇总到各自法人主体公司一起上报。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确实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披露的信息是指控股子公司拟发生或已发生的较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要遵循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公平的原则,向公司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接受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而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限。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 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一旦出现重要内幕信息泄露,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在当日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1、经营方针及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2、重大投资行为;
3、重大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4、发生可能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或对子公司利润额产生10%以上影响的事件;
5、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6、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大额补贴收入;
10、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11、子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2、子公司股权发生变更;
13、子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4、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担保;
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9、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该条中“及时”系指事发当天,“重要”、“大额”以及“重大”系指金额或性质达到需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的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因编制定期报告等需要而向控股子公司收集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财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统一领导,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由专门部门负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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